(2016)浙0281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豪帅模具机械有限公司,陈建航,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2057-3。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1522-2。法定代表人:陈建航。被执行人:宁波豪帅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镇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8430574-1。法定代表人:徐军立。被执行人:陈建航,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丽,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豪帅模具机械有限公司、陈建航、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8197962.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骏帆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型二路以南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陈建航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77号、79号(新都汇商务中心)的房地产本院已拍卖成交,申请人已取得拍卖款19410377.24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