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军、王杨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王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483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华县,暂住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杨,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华县,暂住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军、王杨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陕01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王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17台、验钞机1台、上分机1台、POS机1台、对讲机3部、遥控器3个、账本、会员卡及赠分卡,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军、王杨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军、王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王杨伙同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军、王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军、王杨撤回上诉。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 红 英审 判 员 尤 德 民代理审判员 尚 柏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