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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鹿鸣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鹿鸣

案由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88号罪犯杨鹿鸣,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鹿鸣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被告人杨鹿鸣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2月20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鹿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杨鹿鸣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该犯利用担任鹿邑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包庇、纵容以王东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该犯多次与王东魁等人共同违法犯罪,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勒索财物8000元;诈骗1起,诈骗现金10万元;引诱教唆他人吸毒1起;容留他人吸毒;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该犯系数罪,罚金已执行。罪犯杨鹿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到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鹿鸣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鹿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鹿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