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珍珍与卜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珍珍,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焦珍珍,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卜军,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卜军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