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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某、左某等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左某,明某,于某,李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中共党员,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副经理兼总经济师。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柳林县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平生,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中共党员,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安全技术部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柳林县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薛红梅,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某,中共党员,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安全技术部副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柳林县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春艳,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中共党员,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贺西项目部安全经理。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柳林县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利娟,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山西省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贺西煤矿安监处机运督察室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柳林县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建平、姜朝雄,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左某、明某、于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晋112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左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邓某、左某、明某、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左某、明某、于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左某、明某、于某撤回上诉。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