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崔炳生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炳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515号罪犯崔炳生,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炳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崔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崔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炳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8次;2015年4月、8月、2016年2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2月因(2014年度)劳动超产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2016年3月因(2015年度)劳动超产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炳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炳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