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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瑞敏、涿州市东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敏,涿州市东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敏,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梅,系上诉人儿媳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东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南关大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04975-5。法定代表人:霍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瑞敏因与被上诉人涿州市东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上诉人张瑞敏与被上诉人涿州市东信国际旅行社就上诉人张瑞敏在越南岘港占婆岛游玩时造成人身损害一事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如若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核实赔偿数额;(二)应当核实上海匹匹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打入涿州市东信国际旅行社圈付宝的20000元的补偿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瑞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王 冠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瑞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