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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天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喜,李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153号自诉人徐福喜,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人李天兰,女,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自诉人徐福喜以被告人李天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福喜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福喜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敬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