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传鎏、王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鎏,王树平,单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马传鎏,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树平,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单其松,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传鎏与被执行人王树平、单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等待评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