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方元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方元食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40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方元食品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41号。经营者成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东方元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400元,余款33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朱庆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