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3906号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6882384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上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白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7811803X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葛省伟。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纸业公司)诉被告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种纸业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博威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0726元;2、被告博威公司按货款的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6日为8429.04元)。审理中,原告特种纸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久安工具厂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726元;2、被告久安工具厂支付原告利息8429.04元(以2107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16日),及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种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白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原告特种纸业公司和被告博威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纸,总金额364667元,被告先支付153941元,余款210726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的,被告需按月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特种纸业公司按约向被告供应钢纸。被告支付153941元后,余款210726元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原告起诉后被告博威公司陆续支付150000元,余款60726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博威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0726元的事实,有购销合同、发货单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博威公司未能按约及时支付货款,该行为显已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月利率20‰,本院认为被告方系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该情形下违约金不超过日万分之六,原告负有证明自身请求的违约金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酌情调整,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以21072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暂计至2017年5月16日为7712.57元,自2017年7月1日开始以60726元为基数计算。对原告特种纸业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博威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货款60726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712.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以607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元(预收4587元),减半收取764.50元,由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负担755.50元。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扬中市博威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