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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重庆平丰运输有限公司、彭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重庆平丰运输有限公司,彭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重庆平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186号5-1,组织机构代码69121099-7。法定代表人:吴禄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鸿斌,男,汉族,1992年0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重庆平丰运输有限公司、彭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平丰运输有限公司、彭鸿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重庆平丰运输有限公司、彭鸿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意见,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