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董真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60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董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1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423元。本院认为,(2017)吉0112民初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5月26日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按自动履行方式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