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及林与张小丁、戴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及林,张小丁,戴欢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44号原告:张及林,住伊宁市。被告:张小丁,住伊宁市。被告:戴欢欢,住伊宁市。原告张及林诉被告张小丁、戴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及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及林负担。审判员 黎玉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