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及林与张小丁、戴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及林,张小丁,戴欢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44号原告:张及林,住伊宁市。被告:张小丁,住伊宁市。被告:戴欢欢,住伊宁市。原告张及林诉被告张小丁、戴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及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及林负担。审判员  黎玉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