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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庆僧、王集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庆僧,王集体,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田庆僧,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王集体,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地址高阳县。被执行人苏萍,女,1978年6月2日出生,地址高阳县。田庆僧与王集体、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13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集体、苏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庆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管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集体、苏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庆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集体、苏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庆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耀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