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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520号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郴义路与汝城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文奎,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浩,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刘昌发,男,1994年7月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钟顺秀,女,1973年1月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刘路胜,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以其与被告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邓启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