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520号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郴义路与汝城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文奎,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浩,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刘昌发,男,1994年7月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钟顺秀,女,1973年1月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刘路胜,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以其与被告刘昌发、钟顺秀、刘路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汝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邓启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