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晓军与裴勇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晓军,裴勇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9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晓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裴勇刚,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再审申请人丁晓军因与被申请人裴勇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丁晓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晓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