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463艾庆庆与江阴嘉利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庆庆,江阴嘉利工贸有限公司,江阴嘉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463号原告:艾庆庆,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四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嘉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秦珺,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江阴嘉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秦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林(受两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宏(受两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庆庆与被告江阴嘉利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阴嘉利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艾庆庆于2017年6月30日以江阴嘉利工贸有限公司不再结欠其工资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艾庆庆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庆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艾庆庆已预交),由艾庆庆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忆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