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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仪征市沿河铸造厂与南京宏盛活塞环厂、邓贞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沿河铸造厂,南京宏盛活塞环厂,邓贞龙,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116号原告:仪征市沿河铸造厂,住仪征市真州镇农歌村被告:南京宏盛活塞环厂,住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石庙村。法定代表人:邓贞龙,厂长。被告:邓贞龙,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盛杰,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研究工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沿河铸造厂与被告南京宏盛活塞环厂、邓贞龙、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沿河铸造厂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沿河铸造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沿河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沿河铸造厂负担。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