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185魏国红与佐光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红,佐光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185号原告魏国红,女,1970年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佐光明,男,1969年生,汉族,职业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红与被告佐光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