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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红毅、曾瑾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毅,曾瑾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100号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苏路东正国际。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红毅。被告:曾瑾锋,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毅、曾瑾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红毅、曾瑾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红毅、曾瑾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