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隽铭、王利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隽铭,王利军,杨亮平,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460号长江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隽铭,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王利军,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杨亮平,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法定代表人:葛耀勇,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隽铭及原审被告王利军、杨亮平、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6民初1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张隽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继续审查已无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郝托娅审判员  韩伟振审判员  罗月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