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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玉枝与郭留栓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枝,郭留栓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182号原告李玉枝,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生。被告郭留栓,男,汉族,1963年3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枝诉被告郭留栓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枝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