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彦兵与李道波、马永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兵,李道波,马永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208号原告:李彦兵,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道波,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马永庭,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彦兵诉被告李道波、马永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彦兵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以原告与被告李道波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彦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李彦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彦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