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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2743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金华市丹光西路118号柳湖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现住所地金华市劳动路248号金佛手小区。法定代表人杜玮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群,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柳卫华,女,成年,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柳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卫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