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涵与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涵,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财保56号申请人:江涵,女性,汉族,1978年03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荣升街83号1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60549038A。法定代表人傅长艳,该公司总经理。江涵因与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