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春宇、武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宇,武永光,夏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宇,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武永光,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夏功花,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春宇与武永光、夏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雁东代理审判员 冯志鹏代理审判员 聂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