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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全明、孙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明,孙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明,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孙秋,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秋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账号16×××38中存款4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尚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