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伍文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95号被执行人:伍文贤,男性,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与伍文贤罚金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文贤尚在服刑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执49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