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伍文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95号被执行人:伍文贤,男性,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与伍文贤罚金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文贤尚在服刑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执49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