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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梅宇琴申请执行曾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宇琴,曾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梅宇琴,女,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曾凡林,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宇琴与被执行人曾凡林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1998)商经初字第259号经济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