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港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者淼,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道路14号。法定代表人:徐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红旗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田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射阳县凌仙子纤维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盐商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