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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扬伟与朱昌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伟,朱昌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708号原告:张扬伟,男,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被告:朱昌兴,男,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原告张扬伟诉被告朱昌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扬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扬伟承担。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坝绍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