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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第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进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第5499号罪犯吴进,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2日作出(1999)赣刑一终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脱逃罪,于2001年12月7日经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以(2001)新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3076号、(2011)洪刑执字第1184号、(2014)洪刑执字第3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