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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02禹文杰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文杰,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02号原告:禹文杰,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禹文杰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禹文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文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禹文杰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雨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