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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盛逸与肖婷、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盛逸,肖婷,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邱吉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4号原告:孙盛逸,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肖婷,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75号(6号(F3-1/A3轴)),营业执照号210100000051947。被告:邱吉星,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原告孙盛逸诉被告肖婷、辽宁田鑫雨投资有限公司、邱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盛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盛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孙盛逸承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高 佳人民陪审员 蔡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又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