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密与杨爽、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杨爽,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297号原告: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薇,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系成都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被告:杨爽,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被告:熊丽,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原告周密诉被告杨爽、熊丽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周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周密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