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胡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胡方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7)皖03刑更202号缓急:密级:签发:?2017年6月30日ggz2审核:主送:合议成员:?合议成员:?拟稿单位:审监庭拟稿人:朱军份数:1印刷单位:校对人:印刷时间:附件:主题词:标题: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此页无正文)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皖03刑更202号罪犯徐胡方,男,汉族,1994年9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现在蚌埠监狱服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胡方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同案孙胜刚不服,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池刑终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徐胡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胡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胡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徐胡方主动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徐胡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徐胡方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殷汇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徐胡方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罪犯徐胡方主动缴纳罚金的单据。本院认为,罪犯徐胡方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徐胡方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徐胡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胡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崔 静审 判 员 赵晓兵ggz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洪 年书 记 员 张晚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