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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露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302-5号。法定代表人俞春玉。被执行人方露露,女,1990年7月6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浙1024执1298号冻结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江民泰银行18×××3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浙江民泰银行账号为18×××30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