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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与杨豫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杨豫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445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闸北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3229-6。法定代表人:朱学东,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运,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417793。被告:杨豫伟,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锋,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410543437。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诉被告杨豫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