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与杨豫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杨豫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445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闸北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3229-6。法定代表人:朱学东,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运,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417793。被告:杨豫伟,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锋,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410543437。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诉被告杨豫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沈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