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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俊峰、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峰,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795号原告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项宝峰,系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告王俊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系项目部负责人。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振范,系公司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峰、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峰、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俊峰、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35元,减半收取4667.5元,由原告乌审旗荣德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堂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人民陪审员  曹佑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