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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泉市戴维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英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戴维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英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975号原告:阳泉市戴维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鸿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明,男,现住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英小,男,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戴维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英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阳泉市戴维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戴维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