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822号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大路豪香御景花园住宅区。法定代表人:许孝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XX,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了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霞人民陪审员 任文茗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海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