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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陈某2,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陈某3,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陈某4,男,1937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某5,男,1943年出生住所地献县。上列当事人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恩军、陈恩月、陈恩朋、陈恩军、陈奎英于2015-5-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做调查,对其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该土地无法进行处置,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荀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