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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元龙与刘喜彬、金秀年、金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元龙,刘喜彬,金秀年,金华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郑元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喜彬,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金秀年,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金华年,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郑元龙与被执行人刘喜彬、金秀年、金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郑元龙与被执行人刘喜彬、金秀年、金华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