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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士礼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谢士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许某,女,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被告人谢士礼,又名谢金庄,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孙美荣,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士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许某以要求被告人谢士礼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被告人谢士礼及其辩护人孙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18时许,谢某1(系被告人谢士礼姐姐)与许某在新沂市××镇××村××组许某家门前,因两家排水沟问题发生纠纷,相互争吵,后被告人谢士礼到现场后持铁锨将被害人许某的脸部砍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头部软组织创口0.4cm,构成轻微伤;右侧面部软组织创口5.2cm,构成轻伤二级。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谢士礼系躁狂发作(间歇期),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谢士礼于2013年3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发破案、到案经过、被告人谢士礼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新沂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出院记录、医生医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士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要求被告人谢士礼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809元,其中,医疗费14483元、误工费1850元、护理费1850元、伙食补助费126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继续治疗费30000元。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医疗费发票、医院出院通知单、病情证明等证据。被告人谢士礼辩称,许某两口子打其姐,其拿铁锨拍许某一下。许某以前脸上就有伤,其没有犯罪,也不愿意赔偿。被告人谢士礼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士礼精神方面有问题,该案系邻里矛盾引起,事出有因,双方在争吵中出现刺激性语言,导致被告人采取过激的手段,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士礼虽然在法庭上没有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鉴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请求对被告人谢士礼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谢士礼姐姐谢某1与许某在新沂市××镇××村××组许某家门前,因两家排水沟问题发生纠纷,相互争吵,后被告人谢士礼姐姐谢某1将该事电话告知被告人谢士礼,被告人谢士礼到现场后持铁锨将被害人许某的脸部砍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头部软组织创口0.4cm,构成轻微伤;右侧面部软组织创口5.2cm,构成轻伤二级。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谢士礼系躁狂发作(间歇期),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谢士礼于2013年3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害人许某被致伤后在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8484.51元。医嘱为:出院后休息壹个月,必要时瘢痕二次整形手术,约需经费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士礼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其姐谢某1打电话让其回家,说三妗子(许某)两口子打她。其骑电动车到家后,看见其姐正拿着铁锨和三妗子骂仗,其三舅荣某也在场。其叫姐姐回家,其姐还没进家门,其三妗子又骂难听话,其一生气就从姐姐手里夺过铁锨抡起朝三妗子头上砸了一下。砸过之后其就把铁锨扔地上回小店劈猪头去了。其家与三妗子家里一年前因门口垫路产生矛盾,两家吵打过。这次是因为三妗子家把卫生纸等垃圾扔在其家门口空地上,其姐清理,她骂其姐,两人还打架了。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5日下午6点多,谢某1站在其家门口,手里拿着铁锨骂难听话,说其占她家宅子。两人吵骂起来,后来谢某1说打电话让金庄(谢士礼)来弄死其。其怕出事就打电话报警。谢士礼来到后,谢某1说其骂她难听话,其就解释没骂。谢某1将手中铁锨递给谢士礼,其把丈夫荣某往屋里推,这时谢士礼抡起铁锨就朝其头上拍,其用右胳膊挡了一下,还是拍其脸上了。其被打蒙了趴地上,后来派出所人到了其才酲,之后派出所用警车将其带至医院。动手打其的就谢士礼一人,用铁锨拍其头一下。两家有矛盾关系一直不好。3、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其用铁锨捞屋后面的排水沟里的草,许某不允许其捞。其与许某两口子吵起来,后来相互撕扯。其被打几下着急了,就打电话给其弟弟谢士礼说其被打了,让他回来。谢士礼骑电动车过来问许某两口子为什么打其姐姐,他两口子没说话,谢士礼就拿起捞草用的铁锨朝着许某头砍去,许某用手挡一下,然后其就看许某脸流血了。谢士礼就骑车回商店去了,其也回家了。后来警察就来了。铁锨当时是靠在树上的,他顺手拿起来的。其弟弟谢士礼小名叫金庄,上初中时因为精神病没法上了,医生诊断为精神病人。4、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谢士礼接了一个电话就骑电车走了,半小时左右又回来,说他把三妗子打了。其问他怎么打的,他说用铁锨打的,后来警车来了,其才知道谢士礼把人打伤了。谢士礼有精神分裂症。在新沂市广慈医院治过五六次,他不能喝酒,说话不能呛他,不能惹他生气。其和妻子都被谢士礼打伤过。5、证人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5日,其看到谢某1拿着铁锨在其家门前叫骂。谢某1打电话给谢士礼来家揍死其家属。后来谢士礼骑电动车来了。谢某1把铁锨给谢士礼,谢士礼用铁锨打其家属,其把家属往后拽一把,打到家属胳膊和胸部,谢士礼又打一下,铁锨砍到其家属脸部,许某当时就晕倒了,脸上流血不止,接着谢士礼将铁锨递给谢某1骑车走了。没多会派出所的人将其老婆送医院治疗了。当时在场的有谢士礼、谢某1、许某和其本人。6、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谢士礼和平常人不一样,以前经常去精神病医院看病,他犯病时脾气比较暴躁,有一次犯病把他父亲打伤了,他的病史断断续续有十几年了。谢士礼家庭经济较差。7、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谢士礼小时表现挺好,17岁左右得病,发病时就发狂、烦躁、易恕,见谁打谁。在精神病医院住过多次院。这几天听说谢士礼把许某给打了。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谢士礼有精神病整个庄里人都知道,有十几年了,断断续续,一发病就脾气很大、发狂,周围的人看到他发病都害怕,都躲着走。9、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许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头部软组织创口0.4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右侧面部软组织创口5.2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c)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10、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谢士礼系躁狂发作(间歇期),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被告人谢士礼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士礼出生于1987年9月16日。1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5日18时许,新沂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新沂市新店镇窑连村庙东组发现许某被他人打伤,2014年3月18日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新沂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谢士礼于2014年3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民警依法刑事传唤到案。13、新沂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谢士礼有关情况报告,证实因所里医疗条件、关押环境等原因,谢士礼所患精神疾病时刻都有复发危险,根据谢士礼的身体状况、案情和监所管理相关规定,为了确保监所安全,建议尽快对谢士礼予以变更强制措施。14、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住院证、出院记录等,证实被告人谢士礼因患有狂躁症于案发前多次在徐州市广慈医院住院就诊。15、新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新沂市公安局扣押谢某1持有的铁锨一把及外形特征,并经被告人谢士礼指认。16、新沂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许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8484.51元。17、新沂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出院通知单、医疗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许某伤后住院治疗7天,建议休息壹个月外,医嘱为:必要时瘢痕二次整形手术,约需经费6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谢士礼表示不愿意调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士礼因邻里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士礼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谢士礼提出的“被害人许某以前脸上就有伤,并否认其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士礼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对其持铁锨拍打被害人许某头面部不予否认,且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现场目击证人谢某1、荣某的证言及法医鉴定予以证实,其他证人的证言也予以了佐证,且被害人许某受伤后,公安民警出警赶至现场,直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谢士礼持铁锨击打被害人许某,并致轻伤的事实,对被告人谢士礼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士礼有精神疾病,该案系邻里矛盾引起,事出有因,双方争吵中出现刺激性语言,导致被告人采取过激的手段,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对被告人谢士礼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谢士礼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许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的各项损失依法确定为:医疗费8484.51元、护理费667.52元(95.36元×7天)、误工费3528.32元(95.36元×37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要求赔偿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交通费用票据,但考虑到其家住乡镇离就医医院较远,确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150元,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30.3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提出的继续治疗费30000元的请求,因被害人许某至今没有进行治疗,医治费用尚未实际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提出的其他经济损失,因无证据证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士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谢士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830.35元,此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时春梅审 判 员  王新亚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