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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耀巨与范新华、吴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耀巨,范新华,吴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963号之一原告方耀巨,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521199101280010家住德清县。被告范新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521197601011715家住德清县。被告吴明亮,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耀巨与被告范新华、吴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新华、吴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耀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耀巨撤回对被告范新华、吴明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方耀巨负担。审 判 长 李 腾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