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仁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仁杰,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1年4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27日被假释,2015年12月12日假释期满。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仁杰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陈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仁杰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高坎村公交站台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蔡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16日,陈仁杰在同一地点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再次向蔡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16日12时30分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红旗新村647号抓获被告人陈仁杰,扣缴作案工具墨绿色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仁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贺某、蔡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物证手机1部、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杰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2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仁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仁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止。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墨绿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汪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