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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连遵与郑大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遵,郑大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30号原告:马连遵,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郑大臣,男,住濮阳市台前县。原告马连遵与被告郑大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29日,原告马连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连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