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连遵与郑大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遵,郑大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30号原告:马连遵,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郑大臣,男,住濮阳市台前县。原告马连遵与被告郑大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29日,原告马连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连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