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开国、马玉霞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国,马玉霞,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张静,杨根云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号原告:徐开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兆明。原告:马玉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兆明。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第三人:张静。第三人:杨根云。原告徐开国、马玉霞与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静、杨根云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徐开国、马玉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开国、马玉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国、马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徐开国、马玉霞负担。审 判 长 祝红娟审 判 员 岳 阳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