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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李伟与林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李伟,林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279号原告:孙李伟,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卢氏县。被告:林平,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李伟与被告林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李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李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百度搜索“”